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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四川、山东等地紧急叫停环保整改“一刀切”!政府终于替企业、养户发声了

2017-8-19 18:12| 发布者: 缘木鱼| 查看: 42470| 评论: 0|来自: 四川日报、齐鲁壹点、检察日报

摘要: 日前,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市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扎实做好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的紧急通知》,要求对涉及污染的企业要分类处理,决不能简单一关了之。
  成都市政府反对环保“一刀切”

  中国水产频道报道,日前,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市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扎实做好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的紧急通知》,要求对涉及污染的企业要分类处理,决不能简单一关了之。


  通知指出,当前,个别区(市、县)、市级有关部门在问题整改中,存在认识不到位、方法简单片面、措施不细不实现象。对此,成都市要求,各区(市、县)、市级相关部门既不能矫枉过正,也不能以偏概全,决不能简单一关了之。

  通知强调三个“决不允许”:

  决不允许通过“发通知、打招呼”等临时性关停方式应付环保督察,

  决不允许搞形式主义、命令主义敷衍环保督察,

  决不允许借环保督察名义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和群众正常生活,

  对该类行为,一经查实,要依法问责。

  通知提出,对待不同的污染企业要分类处理。对于有严重污染且又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散乱污”企业,要保持定力、态度坚决、措施果断,一以贯之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依规关停到位,并向群众讲清楚讲明白,最大限度争取群众支持理解;

  成都要求各区(市、县)、市级相关部门要对照各自工作措施、群众诉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并迅速传达落实到村、社区和每一家企业;对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误解误读、仍不纠正的区(市、县)和市级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山东淄博规范“散乱污”企业整治严禁“一刀切”停产

  8月15日,淄博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散乱污”企业环境综合整治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对全市“散乱污”企业要分类施治、联合验收、强化监管,决不能简单采用“一刀切”式停产治理措施。

  要严格落实分类整治要求

  《通知》提出,要明确“散乱污”分类整治要求。各区县要按照《淄博市“散乱污”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淄政办发明电〔2017〕17号)要求,进一步对辖区内各类“散乱污”企业整治情况进行现场核实,严格落实分类整治措施,确保各类“散乱污”企业切实整治到位。关停取缔类,要依法落实“两断三清”,一律不得恢复生产;限期完善类,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手续;治理提升类,按照可持续发展和清洁生产要求,配套完善污染物治理设施,并确保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搬迁改造类,老厂区要立即实施停产,新厂区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成并落实各项污染治理措施后方可投入生产。

  《通知》强调,凡是被国家、省、市督查或检查到未落实整治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一律按相关规定从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要依法依规组织验收和复产工作

  《通知》指出,对整治完成验收通过的要依法恢复生产。要求各区县组织环保、安监、消防等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会同各镇(街道)、园区依法依规开展“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验收和复产工作,对已按要求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符合验收条件,申请验收的企业或单位,抓紧组织验收,验收通过的,恢复正常生产。限期完善类企业,依法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并落实各项污染治理措施后,提出试生产申请,经区县环保部门批复后投入试生产,3个月内获得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后,正式投入生产。治理提升类企业,配套完善治理设施后,提出恢复生产申请,经区县联合工作组现场验收合格后投入试生产,试生产3个月内完成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正式投入生产。搬迁改造类企业,新厂区严格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获得批复并落实各项污染治理措施后,提出生产申请,经区县环保部门批复后投入生产。环保部强化督查组发现问题的各类企业,问题整改完成后,依法提出验收申请,各区县严格按照环保部销号标准立即组织开展验收,验收通过的企业,恢复正常生产。

  《通知》要求,对实际检查中发现的应当予以验收而未验收,或企业已完成整治任务却不准恢复生产等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同时,对未完成综合整治要求,或验收未通过的企业或单位,一律不得恢复生产。要根据验收结果下达限期整改的书面意见,明确告知企业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方向、完成时限,限期完不成的继续实施停产整治。

  要严格强化巡查监管

  《通知》要求,各企业要严格落实污染治理主体责任,按照分类整治要求完成治理任务,对弄虚作假、违法生产、偷排偷放、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各镇(街道)要充分发挥四级网格员作用,成立专门巡查队伍,每天组织网格员强化对网格内各类企业的巡查监管,保障各类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上报,并配合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各区县要组织相关部门的专业力量,采取分片包干等形式,加强对企业综合整治工作的指导和服务,严禁采用“一刀切”式停产治理措施。

  《通知》强调,综合整治完成达到验收复产条件的,要及时组织验收,严禁推诿拖延等各类懒政怠政行为,全力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延伸阅读:

  “一刀切”要不得,“突击战”更值得深刻反思

  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比较行政法研究所所长 杨建顺

  绿色风暴吹拂,不少地方政府紧急对企业“出战”,采取“一刀切”式的限期整改或者关停措施,是应付中央督察的“临时抱佛脚”之举,后果不堪设想。在环保督察压力之外,进行非常规性突击检查,是常规性检查的补充,也是行政检查实效性的必要保障。

  最近一个时期,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认真履职,对不少地方形成高压态势,其所到或将到的地方各级领导皆感到压力,有的地方甚至宣称“全面进入中央环保督察临战状态”。若能够以迎检促整改落实,建构环境保护常规新秩序,那么,这未尝不是好事。然而,只是为了“确保中央环保督察迎检工作‘零失误’”,采取限时整改甚至立即关停等一系列“立竿见影”的环保措施,这种“环保突击战”或称“环保风暴”是值得深刻反思的。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到了更加重要的战略地位,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积极推进环境保护领域的法治建设,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和环境公共利益,保障国家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和法律支持。然而,在某些地方,企业的环境治理法定义务和责任被忽略,政府及其部门的环境治理监管责任没有得到落实,以至于环境污染形势严峻。在这种背景下,为“迎战”中央环保督察组的督察,只能紧急对企业“出战”,采取“一刀切”式的限期整改或者关停措施。即便是限期整改,由于期限极短,根本违背事物的规律性,故而也无法期待整改的效果,在企业无法按时达标的情况下,便转换为强制关停。或许,采取这些措施都属于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但是,由于没有形成常规的环境治理制度,没有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更不符合正当程序的价值追求,与建设法治政府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相离甚远。于是,“环保风暴”沦为地方政府应付中央督察的“临时抱佛脚”之举,紧急整改或者关停则令许多企业苦不堪言,无法接受,积怨不少,有些则演变成政企严重对立的群体性事件。

  环境问题是硬性问题,环境治理是利国利民的千秋大业,需要政府、企业、社会和每个人共同努力。要做好这项事业,关键是要完善环保整序计划和环境保护法规范,明确对企业的环保基准要求,引导企业转向环境亲和型,指导企业该如何整改,采用哪种设备哪种技术怎么做才算合格、达标。对需要整改的,应当限定合理的期间;对需要停产停业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并给予足够的善后处理期间。唯有做好规划引导,才有利于企业养成乃至提高环保意识及守法合规意识,故而有利于企业的生存及发展,也有利于从根本上实现环境整序行政所追求的崇高目标。

  环境整序行政的方法和手段非常广泛多样,并不是说不可用突击进行“环境治理”这种手段。若是在充分进行了环境法制宣传,基于环境整序行政计划进行引导,给企业和个人更多自我谋划、自我改进或者改善的机会,明确告知企业其所应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并依法作出环境治理的决定命令,充分履行了送达、告知、听取陈述和申辩,必要时举行听证会、督促履行等程序的情况下,对那些依然“负隅顽抗”、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的严重污染企业,采取突击检查、责令整改甚至停产停业等措施,不仅是可以的,而且是应当的,是法治行政原理的内在要求,也有实定法规范提供支持。可以说,进行非常规性突击检查,是常规性检查的补充,也是行政检查实效性的必要保障。

  当然,要采取“关停”企业的措施,则需要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履行告知听证等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便予以“立即关停”;面对“在这里经营了数十年,凭什么今天就不合格了”的质问,又不予以充分的理由说明,只是简单粗暴地强调:“我说不合格就不合格,能给你找出一百个不合格的理由!”这种做法备受争议,难以得到企业人的理解和支持,也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如何从根本上解决好这个问题,将继续考验各地方政府的治理智慧和能力。

  【关键字】:环保   环保整改   水产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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