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记者 王春 法制网通讯员 黄江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禁渔期、禁渔区禁止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作业,而浙江省台州市三门一名渔民王某明知每年的6月1日到9月16日为禁渔期,仍然使用单拖网在禁渔期内捕捞水产品。近日,三门法院一审判处王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单处罚金5000元。 66年出生的王某是临海人,以出海捕捞水产品谋生,而每年6月1日至9月16日为禁渔期,6月1日至8月1日期间,禁止所有海上捕捞作业,8月1日至9月16日期间,可以使用刺网进行捕捞,但禁止使用单拖网进行捕捞。 去年8月23日上午,怀有侥幸心理的王某与雇佣工人驾驶渔船,在明知是禁渔区及禁渔期的情况下,使用最小尺目为24毫米的单拖网在三门湾海域捕捞水产品,共捕获龙头鱼5斤,梭子蟹3斤。当天下午,王某被海洋与渔业局的执法人员查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法律规定,在禁渔区及禁渔期内使用禁止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拖网网具予以没收,遂作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所谓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禁渔区”是指对某些重要的鱼、虾、贝类产卵场、越冬场和幼体索饵场划定的一定区域,在此区域内禁止全部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种类,一般渔业部门会设置红线标示;“禁渔期”是指根据某些鱼类产卵或者生产的时间而规定的禁止全部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例如本案提到的每年8月至9月,广大渔民要自觉遵守规定,在渔业部门发布的禁渔时间内停止出海捕捞作业。“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超过国家关于不同捕捞对象所规定的网眼尺寸的网具和其他禁比使用的破坏水产资源的捕捞器具,例如本案提到的刺网与单拖网,其网眼大小在渔业部门发布的文件中均有规定。 法官提醒,广大渔民群众应该引以为戒,要自觉遵守渔业部门的相关规定,守法捕捞作业,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和繁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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