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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某水产店销售孔雀石绿“毒鱼”遭刑事公诉

2018-5-24 09:43| 发布者: 御城雪| 查看: 51074| 评论: 0|来自: 浙江新闻客户端

摘要: 5月21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黑鱼案依法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温州市锦绣农贸市场林某柳水产店(经营者林某柳)在市级以上媒体上公 ...

中国水产频道报道,


5月21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黑鱼案依法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温州市锦绣农贸市场林某柳水产店(经营者林某柳)在市级以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2688元。这是温州地区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该案线索系由鹿城区检察院侦查监督部在办理林某柳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时发现并移送至该院民事行政检察部。经查,2017年7月7日,林某柳水产店待售的黑鱼被检出含有“孔雀石绿”成分,经被市监部门告知检测结果后,该水产店仍向原供货商进购黑鱼销售,且未查验水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同年9月14日,该水产店待售的黑鱼经温州出入境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再次被检出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兽药“孔雀石绿”,同批次黑鱼共对外销售48.8公斤,得款1268.8元。经温州医科大学专家出具咨询意见,“孔雀石绿”对人体健康具有潜在的慢性危害。


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法保障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鹿城区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的规定,对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关键字】:温州市 食品安全 水产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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